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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少企业喜欢和劳动者谈月薪总额,一般都会包含基本工资、各项津贴以及加班费,甚至不少HR还会在《劳动合同》载明“确认并同意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双方不再另行计算加班费”,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有效呢?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第一,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事先约定了固定的加班时间,劳动者可以预先知道加班的具体时间,且约定的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数额按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的,则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例如: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一周工作时间为5天,每周加班时间为1小时,每月包含加班工资的工资总额为10000元,那么该约定是有效的,劳动者另行主张加班费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二,如果约定的加班工资条款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那么无论条款约定地多么具体、明确,都是无效的条款。
例如:“工资已包含加班费”的加班时间,一般情况下,最多不可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月36小时的限额。如果约定的加班时间超过每月36小时,超出部分应视为违法超时加班,应当另行计算加班费。因此,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工资条只是笼统地概括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使得用人单位可以不受限制地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这种约定实属无效,劳动者可以主张加班工资。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需要明确约定加班费基数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该约定有效。如果没有约定,则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确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则会导致用人单位承担高额的加班费。
2、建立并严格执行加班审批制度
为了保证加班时长的合法性,用人单位需要建立严格的加班制度,明确申请加班的条件和流程,在相关制度中规定,非经公司批准或安排的不认定为加班,这样能避免被动地支付不必要的加班费。
3、严格区别值班与加班
在日常的考勤管理中,一定要严格区分值班与加班,如果考勤中只能体现劳动者出勤,不能区分是值班还是加班的,用人单位将面临加班费补偿。
4、全面执行工资确认工作
在月度工资发放前,企业一定要严格执行工资条发放及确认工作,让员工在注明基本工资、加班费及各类津贴金额的工资条上进行签字,并进行妥善保留。
薪资问题是企业和劳动者最关心的,所以各位HR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格外慎重,劳动合同中最好是能明确相关的加班制度和薪酬制度,以书面形式让员工知晓、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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