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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15号之后入职,企业应该为其缴纳当月社保吗?

日期2021-10-15浏览量2988次 发布者东宝市场部

每到月初月末,总有新伙伴加入、老伙伴离开,这让新来的HR小伙伴在社保缴纳上犯了难,针对员工在月末入职或者月初离职该不该缴纳当月社保的问题,连连发问。


相信,不少公司都有这样的情况,比如,有新员工在9月25号入职,老员工在9月8号离职,而公司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


那么9月份的社保,公司还需要为这两名员工缴纳吗?


大多数情况下,不少企业都要求职工个人全额承担当月的社保缴费。一般的做法都是:


①针对入职员工,在当月15日之前入职,公司将为其缴纳当月社保,15日之后入职,公司将从下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保;

②针对离职员工,在当月15日之前离职,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而在15日之后离职,则公司会为其进行社保缴纳。


那这样的企业规定和常见操作究竟是否合法呢?


答案肯定是不合法的!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员工在职1天,企业都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且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须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内容不能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视为无效!


那么新的问题来了:


一、员工离职当月工资如何发放?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即使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了工资支付的时间,但是一旦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离职月员工社保是否应当缴纳?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也就是说,员工在职期间,如果企业不能为员工缴纳社保,或者出现员工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将会面临一定的用工风险,包括:


1、职工离职后申请仲裁,企业面临补缴风险;

2、离职日期未到,在交接过程中发生工伤,企业由于当月未缴社保将会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


三、相关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员工月初离职或者月末入职,企业未缴纳社保,一旦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百分之百胜诉,单位是必须要全额补偿的,还要承担高额的滞纳金。


但是,各地的社保局每个月都设置了时间节点办理社保增减业务,如果过了时间节点,只能等到下个月才能操作,如何避免这类情况出现?


1、入职时间提早规划,避开“尴尬盲区”;

2、把离职减员追缴风险提前预防,尤其是当月缴纳下月社保费用的地区,做工资扣缴时要提前注意这个问题;

3、全国性公司,社保规则复杂的地方,建议多查询当地政策或者咨询专业机构;

4、在合法界限内,把握合理的度,比如“25日离职而当月未缴””这种明显不太合理,最大程序保证在外部合法边界内制定合理的内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