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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不是在招人就是在准备招人的路上,但人才招进来后,却发现远没有达到岗位招聘的预期,又是白忙活一场。这种时候,很多企业就简单粗暴地以“不能胜任岗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到底什么是“不能胜任工作”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而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员工无法完成。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很多时候企业以“不能胜任岗位”来解雇员工,很有可能违法,以下7种情况就非常常见:
1、未履行调岗或者培训义务
用人单位表现未进行调岗或者培训,或者是提供的培训内容不是针对员工待改进事项的专项培训,而是适用于所有员工的常规培训、上岗培训,或者是培训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要求,比如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员工工作方式等。
2、无法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3、未设定工作目标或设定不合理
4、设定的考核指标不合理
5、考核周期不具合理性
6、在调岗未履行协商程序
7、解雇了“受特殊保护”员工
如何避免违法情况的发生,减少“不能胜任工作”引发的劳动争议呢?
在新员工办理入职时,与其签署岗位说明书,这样既能帮助新员工再度了解自己的岗位工作,又可作为确认工作内容的主要证据。若用人单位在职期间对员工进行调岗,则双方应当签署新岗位的说明书,同时及时调整当年度绩效考核表的内容,确保岗位说明书与绩效考核表内容的一致性。
绩效考核的评定,不仅包括合理设定员工的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还包括及时告知员工其考核结果。其中,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目标应该都是建立在工作内容的基础上,两者是一致的。
比如对于销售而言,设定时依据往年以及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在完成工作目标设定后,用人单位与员工沟通并达成一致。而当季度或者绩效考核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以及评定的依据,体现员工的知情权。
当员工不能适应岗位时,HR需要做的是进一步对员工进行调岗,在调岗前,一定要将调岗通知书以书面方式送达给员工。同时,还要根据员工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调岗前的工作内容进行相关的设定,一定要具备合理性,譬如将员工从会计岗位调整至物流岗位就不合理。
同时,在调岗中,企业还需要做到与员工充分协商,告知其调岗原因、调岗后的工作内容及调岗后的考核期间等。
当企业与员工因为“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关系”事件产生争议时,企业就需要拿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举证,不仅要提供绩效考核表等证明绩效结果的材料,还要提供与绩效考核表相印证的不胜任工作客观事实方面的证据,拿出绩效考核表中记载的员工无法胜任的工作内容。
企业招聘人才要具备火眼金睛,解除关系时也要特别谨慎,合法合规是人才管理的第一步,HR千万不要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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