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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HR可能常常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就是在招聘某个岗位时HR给出的录用意见和用人部门的录用意见不一致。比如人事部比较推荐候选人A,而用人部门则较为推荐候选人B,双方均有自己的面试评估方式,往往各执一词,形不成统一的意见。如此一来对于岗位招聘来说较为不利,可能会造成岗位重新开始招聘的情况。当遇到这种情况,作为HR该怎怎么办呢?
通常来说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于人员的招聘录用,有着自己不一样的考量因素。人力资源部门可能看重于候选人与岗位的匹配程度,注重人员的工作经验和综合素质;而用人部门则主要看候选人对于岗位的胜任度,考察其专业能力及过往经历是否能解决现有问题。基于这些方面的考虑,就可能会让HR与用人部门对候选人产生不同的录用意见,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HR采取下面的几种办法来解决分歧。
由于HR和用人部门面试时的侧重点不同,所考虑的方面不一样,就会有录用意见不统一的情况。所以HR和用人部门可以进行一次深入的沟通,HR表明自己的建议与担忧,让用人部门再次对候选人B进行考虑,争取双方的相互理解,从而达成意见的统一。
在双方沟通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邀约候选人B进行在一轮的复试沟通,此时HR和用人部门可以采取“换位”的角度来考察候选人,以了解更多候选人相关情况。再一轮的复试下来,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基本都能了解更多之前未察觉的信息,此时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则最好。
在复试完成后,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仍有分歧,则建议以用人部门的意见为准。这主要是因为最终用人的是用人部门,用人部门直接对候选人的岗位胜任度负责,而人力资源部门在其中主要充当一个媒介的作用,而真正的用人安排还是由用人部门来进行,这也是为什么面试需要用人部门参与的重要原因。
HR和用人部门在面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面试工作安排,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评价候选人的岗位匹配性,用人部门主要评估候选人的胜任度。换句话说,HR的主要工作任务是评估面试者的综合能力,将用人部门需要的人员招聘到位;用人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确定用人标准,评估候选人的胜任能力,来决定最终人选是否录用。综合这两方面的评估意见来作为候选人的最终评价,HR在提出自己参考性意见及用人的风险的同时,还是需要以用人部门的用人意见为主,来确定最终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