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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离职手续的办理是HR司空见惯的日常工作,相对于入职手续办理的资料审查环节的繁琐,离职环节的法律风险防范,显然难度更大,也更难管控,HR想要将员工离职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有些法律意识和管理要点,还需要牢牢谨记。
在了解离职的法律风险前,HR首先要明确,员工离职的常规方式,包括以下四种:
1、员工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
2、用人单位开除员工;
3、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到期或达成终止的事由,比如退休等原因,员工要从用人单位离开。
对于主动辞职、开除员工及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都是比较容易界定和防范的,最难把控的还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所以,东宝小D特意整理了一份适用于企业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一些要点,希望能对HR在员工离职风险防范方面有所帮助。
协议中的表述用词一定要准确,不能用“准备解除”、“即将解除”、“希望解除”等词语,否则会对“解除”的意思产生质疑,直接影响解除协议的效力;要直接表达“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特别需要注意,一定不能与“终止”混淆,这可能直接导致解除行为的无效。
在协商一致解除中,大多是因用人单位提出而协商解除,有些情况下也有劳动者提出而协商解除。提出人不同,不会影响劳动合同解除的效果,但决定用人单位是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支付金额以及劳动者能否领取失业金,因此该协商解除的提出方至关重要。
在拟定解除协议时要充分考虑经济补偿的金额比法定标准高低、员工取得失业金的意愿等因素,并结合事实情况进行约定。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解除时间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签署解除协议时劳动合同即解除;另一种情形是签署解除协议后的某个时间点(或某个期限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一般,解除协议应写明解除具体日期,如解除协议约定的是即日解除的情形,企业为避免双方签章后当日的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可以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劳动合同即解除”。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又是一项容易发生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列项
很多时候,企业支付的所谓经济补偿中,除法定补偿外,还可能包括其他补偿项目,如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补偿、社保、公积金缴费不足的补偿、未休年假补偿、当年度奖金的适当发放,甚至就是协商的超出法定标准的额外补偿等。
②支付金额、币种
经济补偿金额最好同时用大小写写明,币种如无特别约定,则为人民币。
③税前或税后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常会因对经济补偿的税金由谁承担产生争议,因此,如果涉及缴税则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以及解除协议中要说明个税的承担方。
④支付时间和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支付。但是,实践中双方需要对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一次支付/分次支付,汇入的具体账户最好为员工本人工资账户,如果不是则更要写清楚。
包括工资支付截止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截止月份。
鉴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双方通常约定最后工作日,但是工资支付的最后日期可能与最后工作日不同,所以约定明确,具体到日。
社保和公积金缴到哪个月份也要约定清楚,如果双方商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后仍要缴纳一段时间社保或公积金,则双方要对社保和公积金的单位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分别约定清楚,由谁承担,怎么支付。
这几项通常是解除劳动合同时经常发生争议的事项,年休假如未提前安排,则在此约明补偿金额;年度奖金是否支付,情况如何。
提成奖金问题相对复杂,可能涉及未回款部分奖金,则双方约定奖金支付规则。
在员工离职后,交接的重要性通常会体现出来;如果交接不到位,会给后续的接手人工作造成很多麻烦。
因此,在《协议书》中一定要写明交接时限、指定交接人、交接内容和交接方式等,用人单位有交接制度和流程,可以约定按交接流程办理,如有特殊需要交接的事项,则要清晰约定具体交接方式、要求和交接时间。
如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则劳动合同解除后是否启动竞业限制以及有关竞业限制具体要求和竞业限制报告义务、竞业限制补偿支付等要再次做出说明。
即使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很清楚,最好此处也要重点提示。有必要,也可以另行签署文件。如果之前双方没有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此时也可以就竞业限制事宜进行协商和约定。
这里的保密,一方面是合同履行期间获取商业秘密信息的保密责任的重申,另一方面是关于本次协商解除及《协议书》内容作为保密事项,要求劳动者保密。
同时,在协议中,通常也要求员工不进行有损用人单位相关名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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