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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薪资一直都是让HR非常头痛的事情,特别是遇到一些非常规的情况,更是不知如何下手,譬如涉及到员工医疗期或者病假的薪资核算。
很多用人单位甚至HR到现在都会混淆医疗期和病假,从而导致了许多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那么医疗期和病假到底有何不同呢,如何进行明确的区分?
医疗期是法律上的概念,有法律的规定;而病假则更多属于生理期概念,通常由公司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长短有法定标准。
病假,则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的长短需根据劳动者的病情而定。
简单的举例说明,感冒不舒服请假几天,属于病假;而因工作受伤了需要住院一段时间,那么这一段时间可以看做是医疗期。
病假在原则上没有时间长短限制,但超过员工对应的医疗期期限的,是否批准取决于单位。
医疗期期限并不是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享受的一次性权利,而是有一定的计算周期。
简单来说,医疗期是“法定”期间,由法律根据职工工作年限规定的“刚性”的时间段;而病假期则是“事实”期间,事实上发生了多少就算多少,是“弹性”的时间段。
法律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医疗期结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而病假期间的劳动关系保护,法律则无另外的规定,一般来说,当劳动者请病假且病假短于医疗期,除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之情形,用人单位在这一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当劳动者请病假,但病假已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简单来说,医疗期是法律对员工的特殊保护,病假则更多属于公司用工管理的范围。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注意:医疗期期限并不是一个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只能享受的一次性权利,医疗期本身有一定的计算周期。
例如:员工从2019年1月1日开始休病假,其医疗期为3个月,则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员工可累计享受的病假时间为3个月,从2019年7月1日起,员工可以重新享有3个月医疗期。
关于医疗期的工资发放问题,《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需要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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